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都是行政违法行为,专利行政机关依法有权直接查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查处。
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利匹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
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2.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3.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4.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覃。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不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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