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专利行为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冒充专利是指没有获得专利权的人在各种载体上使用专利标志的行为。具体而言,冒充专利行为包括: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他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冒充专利的行为不以产生“误认”的结果为要件,只有客观上实施了前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冒充。
(2)在专利权终止以后,专利权人继续在制造的产品上标志专利标志的,不构成冒充。
(3)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权以前,将在有关载体上使用专利申请号,但没有如实说明是专利申请的,作为冒充处理;
(4)在专利权终止(包括期限届满和提前终止)后,原专利权人继续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原专利号的,不作冒充论处。冒充专利行为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被有关的专利是否客观存在,如果客观存在,并且是他人的专利,则构成假冒他人专利,如果客观上不存在,则构成冒充。当然,假冒与冒充的区别还在于法律责任不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具有是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双重性质,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违法责任,严重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冒充专利行为仅仅是行政违法行为,只需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c2c1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1302年12月28日 国务院令修订发布)第八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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