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效力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专利法规定的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性条件除了新颖性和创造性之外,还包括许多其他条件,例如是否属于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范围、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是否具备实用性等等。是否符合这些条件不都是通过检索能够查明的,而且检索报告并不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因此检索报告局限于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两项条件,而无法对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是否符合其他实质性条件作出评价。检索报告只能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不是行政决定。对于检索报告的结论不服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他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检索报告的效力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中得出的审查结论是有区别的,在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中,不能直接作为判断有关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或者无效的依据。无论检索报告的结论如何’侵权诉讼的被告都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在实践中,如果检索报告的结论是专利权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专利权人不服,就无法主动通过任何程序来确认其专利权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从字面上看,出具检索报告是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包括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法院就可以不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一款的解释,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如果对检索报告的结论不服,在起诉的时候可以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如果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就对侵权诉讼中止(参见本章中的“实用型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的特别举证责任”)。专利权人就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捍卫自己的权利。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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