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适用关系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是国家为了保障一定的制度和秩序的正常运作而对违反该制度的人给予的制裁。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责任的严厉程度不同,其原因就在于行为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当某种危害社会、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行为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时,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不承担刑事责任;当该种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与刑事责任性质不同的行政责任,但不承担与刑事责任同种性质的行政责任。所谓与刑事责任性质相同的行政责任,是指与罚金相对应的罚款,与刑罚中的没收财产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财产(或没收非法所得),与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相对应的拘留。这就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折抵刑期的原因。与刑事责任性质不同的行政责任是指没收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吊销资格等刑法中没有与之对应的资格罚。
在行政执法实践,行政机关往往以罚代刑,为了制止这种不合法现象,《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于犯罪构成要件比较复杂,而且涉及行为人的诉讼权利问题,行政机关在认定某种行为构成行政违法予以处罚后,很可能又被法院判决构成犯罪。如果法院再判处刑罚,则行为人受到了两种性质相同的处罚,为了改变这种现象,《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此外,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著作权行政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著作权著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由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于判断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京-条和第17条(参见“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侈订)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 日折抵刑期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翅定》(2001年7月9日 国务院令发布)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侪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着千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7日发布)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度其他作品的行为。
第四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谈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七条本解释所称“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
5《着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7月2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八条 (移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由试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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