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根据《刑法》第218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该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显然,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将《刑法》第218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定名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8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lO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18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解释》第5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解释》所称“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经营数额”,是指获利数额。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4《最商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1997年12月25日发布)
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对检察工作中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石提出如下意见: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130.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13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13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133.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134.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135.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136.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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