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显然,这些行为都是直接侵犯著作财产权或者邻接权的行为,而且都是故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将《刑法》第217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定名为“侵犯著作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第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解释》第5条规定, 《刑法》第217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解释》所称“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经营数额”,是指获利数额。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
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2《最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七条(见本书第518页)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发布)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刑法条文
罪名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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