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根据《著作权法》第5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处罚不服的,前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条规定没有明确当事人是否可以首先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
著作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先申请复议再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
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如果著作权人对著作权管理部门给予侵权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即认为太轻),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著作权法》第55条和著作权行政处实施办法的用语是“当事人”而不是“被处罚人”,所以,从字面上看,似乎包括著作权人。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原理上讲,利害关系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lO月27日修正)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7月24日 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三十七条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密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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