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期限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被告知后7日内,或者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告知的,以当事人签收之日为被告知日期;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告知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被告知日期。依据指引:
1<着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7月2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陈述、申辩期限)当事人更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被告知后7日内,或者自发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在此期 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告知的,以当事人签收之日为被告知日期;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告知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被告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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