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程序及其后续措施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办案人员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证据保存期间不得转移、损毁有关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先行登记保存封条,由当事人就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本条规定的手续时,办案人员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7 Et内作出处理如下决定:
(一)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二)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
(三)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将案件连同证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五)其他有关法定措施。
依据指引:
1《着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7月24 日 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先行登记保存程序)办案人员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事人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先行登记保存封条,由当事人就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 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本条规定的手续时,办案人员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先行登记保存后续措施)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二)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 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五)其他有关法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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