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处罚案件的举证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著作权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以及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依据指引: 1<着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7月24日 国家版权局发布)第十六条 (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 办案人员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手段收集、调取有关证据:1.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2.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3.对涉嫌侵权复制品先行登记保存。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以及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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