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构成犯罪的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移送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由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
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依据指引: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见本书第510页)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2<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 国务院令发布)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
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
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7日发布)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l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
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第四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
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七条本解释所称“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
4《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7月24日 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八条 (移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由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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