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有《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行为之一(参见“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下列种类的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侵权复制品;
4.罚款,其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以下情况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000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000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000册(张或盒)以上的;
4.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5.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经予以罚款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予罚款,但仍可以视具体情况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
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所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应承担行政责任,而是部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行为)且同时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的,、才需要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行政责任。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薯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 国务院令发布)
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
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lO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吆年10月12日发布)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
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4<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7月24日 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四条 (处罚种类)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下列种类的行藏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没收侵权复制品;
(四)罚款;
(五)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情节严重的处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
(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000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000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000册(张或盒)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经予以罚款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予罚款,但仍可以视具
体情况予以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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