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在起诉前提出的申请而裁定采取的保全有关财产的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之一。对于著作权案件是否适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2001年修改之前的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为
了保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改时明确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根据《著作权法》第4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处理有关诉前临时措施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3—96条和第99条的规
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诉前财产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的条件: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包括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
3.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状,并缴纳申请费用(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
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4.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5.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6.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
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7.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8.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9.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0.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实践中,申请人往往一并提出采取临时措施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受理临时措施申请以对著作权侵权案件享有管辖权为前提(参见本章中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侵犯
著作权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凄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见本书第503页)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到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见本书第503页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见本书第497页)
5《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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