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
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
复制品所在地,不包括人民法院在诉前查封、扣押侵权商品和侵权复制品的地点。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她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
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例如,对于甲出版、乙销售侵权复制品等侵权行为,如果权利人对所有侵权人提起共同
诉讼,可以选择任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但不是住所地)起诉;但如果仅对某一被告(如甲)起诉,则只能选择该被告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即出
版地)法院起诉,而不能在销售地法院起诉。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作为确定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的因素;(2)人民法院在
审查受理诉前采取临时措施的申请,以对侵权案件享有管辖权为前提;(3)在侵权商品或者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扣押地,当事人可以起诉实施储存
、保管、运输等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起诉该部分商品或者复制品的经销商、制造商,或者同时起诉各行为人;(4)对于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
络传播权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参见本章中的“网
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依据指引: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发布)第四条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
、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
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3日发布)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
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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