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额的计算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有三种计算方式:1.权利人(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的实际损失: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
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所谓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的单位利润,是
指权利人授权的正版复制品的每件平均利润,而不是侵权复制品的平均利润。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侵权复制
品的单位利润之乘积计算。3.协议赔偿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4.法定赔偿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
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前述四种赔偿额计算方式中,第一种方式是基本方式,只有在难以计算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
赔偿。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才能适用协议赔偿额或者法定赔偿额。
还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按实际损失计算还是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都应当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作为应当给予赔偿
的范围。所谓“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
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著作权法》第48条关于赔偿额的规定是2001年修改时增加的内容,毫无疑问适用于2001年10月27日(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实施之日)以后发生的
侵权行为。但是,在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但法院在2001年10月27日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是否适用本条?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本问题予以明确:在著作权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
著作权行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判决的,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
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吆年10月12日发布)第二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
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接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便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
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其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圈内。第二十七条在著作权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判决的。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法第四
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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