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所有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都应当根据情况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对于任何民事侵权行为,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一旦被法院或者有关机关认定构成侵权行
为,就应当立即停止侵权,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不例外。2.消除影响。这是恢复著作权人的名誉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对于侵犯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行为,这种措施是非常必要的。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
与对权利人侵害所造成的影响的范围相一致。3.赔礼道歉。公开赔礼道歉则主要是从精神上惩戒侵权人而适用的措施。当然,消除影响与公开赔礼道歉往往是结合在一起实施。4.赔偿损失。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行为,除了停止侵权以外,对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当然,由于著作权
或者邻接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无法象有形财产那样计算损失赔偿额。因此,《著作权法》第48条专门规定了赔偿额的计算方法。5.民事制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对《著作权法》
第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除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即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
下的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同的侵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依据指引: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发布)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手实进行全面审查。第二十九条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除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
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同的侵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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