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者将交付出版的书稿丢失、毁损的法律适用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出版者将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书稿丢失、损毁的情况,对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直存在争议。为了明确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出版者将著作权
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丢失、毁损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据《著作权法》第53条、《民法通则》第117条以及《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追究
出版者的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
事责任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
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
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
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对于丢失、损毁书稿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以及民法通则关于侵犯物权的法律责任的规
定,不适用著作权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对于丢失毁损珍贵画稿、书稿等行为,追究出版者的合同责任或者物权
责任,更能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依据指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发布)第二十三条 出版者将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丢失、毁损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以
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出版者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