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晶,是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和姓名权的行为。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往往是借名人的名声来抬高自己或者他人的作品的身价,以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类行为
主要有以下形式:第一,临摹名家的作品(主要是美术作品),署名家的名;二,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家的名;三,在不出名的第三人的作品上
署名家的名。对于第三种行为,如果第三人不知情,行为人同时侵犯了第三人的署名权。
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与在他人的作品上署自己的名不同,前者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和姓名权,后者是剽窃他人作品。
严格地讲,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并没有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因为被假冒的“他人”并没有任何作品被非法署名。但是,由于“他人”
往往是因为其作品而闻名,其姓名与其作品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从保护“他人”的精神权利,需要将这种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在实
践中,制作和出售行为并不一定是由同一主体完成。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行为人单独或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认为分开的
行为就不构成侵权。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