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非法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
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第12条的规定,权利管理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享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
,或者有关作品的使用条件和条款的信息,以及代表这种形式韵任何素质或者代码,各种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者在在作品向公众
进行传播时出现”。
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为了防止他人假冒其作品或者进行非法复制,往往在其作品、制品或者复制品上注明有关权利管理信息。尤其是在
数字和网络时代,许多权利管理信息往往是电子形式的,以便公众了解著作权的权利状态。技术措施的主要作品是防止他人非法复制,而权利
管理信息的主要作用则是识别侵权复制品,对追究侵权责任提供有力的证据。但是,在数字和网络时代,一些不法分子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
管理电子信息,甚至伪造权利管理信息,这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而且对著作权的管理和使甩带来了混乱。因此,为了有效保护著作权
人,维护正常的著作权法律秩序,需要在法律上禁止这种故意改变或者删除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故意改变或者删除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的行为才构成侵权。如果对于传统的纸件出版物,尽管故意改变或者删除
其中的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是不适当的,但不构成侵权。此外,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才构成侵权,过失不构成侵权。
此外,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改变或者删除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则不构成侵权。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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