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非法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所有的作品或者制品都可以数字化形式进行传播。对于数字化形式的作品或者制品,他人利用数字技术从事复制、传送等侵权行为变得非常容易。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往往采取一些技术措施,例如进行加密。技术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权利人,但是,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往往有反技术措施——避开和破坏技术措施的的方法和手段,有的甚至专门出售避开和破坏技术措施的产品或者方法。为了制止这种不法行为,保护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的权益,需要对技术措施本身给予保护。因此,著作权法修改时增加了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从著作权法的规定上看,技术措施本身并不是著作权人的权利,而仅仅是保护权利的手段。因此,从直接意义上看,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没有直接侵犯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的某项财产权,但这并不影响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注意的是,避开技术措施的行为只有在故意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如果不是故意避开技术措施,就不构成侵权。当然,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必然是故意的。此外,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则也不构成侵权。例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等为了侦查刑事案件的需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的许可破坏其技术措施。依据指引:1《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见本书第486页)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月2日修正发布)
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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