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利人依法享有处分的权利。因此,从原理上讲,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合同法》第18章第三节将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作为一种技术转让合同进行规定。因此,技术秘密的转让(实际上合同法第18章第三节所称转让包括使用许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对包括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在内的技术合同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该纪要也是实践中解决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主席令公布)第三百四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2<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阿题的纪要》(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6.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使用、转让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向他人让与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
47.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是指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_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获得的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全部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的,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51.根据舍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仅羊有自己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但兵不具备独立使用该技术秘密的条件,诙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一个法人笺者其他组织使用该技术秘密,或者与一个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作使用该技术秘密或者通过技术入股与之联营使用该技术秘密,可以视为当事人自己使用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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