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在定义商业秘密时,使用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称谓,但没有对“权利人”的范围或者含义进行说明或者解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若干规定》中将“权利人”定义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刑法》第219条第4款对权利人的规定是:“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前述两种定义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实质区别。但如果将通过反向工程(参见本章中的“技术秘密的保护与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商业秘密的人视为一种有权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则前述两种定义就存在较大的区别。
从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性质而言,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分为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前者是指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有权控制、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处分该商业秘密的人;后者是指对商业秘密享有使用权的人,即有权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人。商业秘密的使用权人往往是获得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有权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的,获得该技术秘密的人有权使用该商业秘密,也可以被称为商业秘密的使用权人。依据指引: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见本书第577页)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见本书第577—578页)3《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见本书第57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