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复制品持有人的法律责任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
从字面上看,软件复制品持有人是指占有、携带软件复制品的人,而无论该持有人是否将该复制品在计算机等设备上运行。实际上,软件保护条例所称软件复制品持有人,是指将软件装入计算机等设备而使用软件功能的人(包括单位),不包括仅仅持有软件复制品而没有使用该软件的人。
从持有的软件是否合法上看,软件复制品持有人包括合法复制品持有人和侵权复制品持有人。所谓合法复制品的持有人,是指向软件著作权人或者经许可的经销商购买,或者接收权利人赠与而获得正版软件复制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权复制品的持有人是指持有侵权复制品的人,例如借用他人盗版软件的人(使用者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该软件为盗版),使用销售商预装的盗版软件的计算机购买者,以及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自行复制正版软件供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单位。
对于合法复制品的持有人,持有人享有安装、备份和作必要修改的权利(参见本章中的“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对于侵权复制品的持有人,从持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上看,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持有的软件是非法的,即恶意持有人;二是不知道而且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持有的软件是非法的,即善意持有人。对于第一种情况下的持有人,毫无疑问,应当停止使用和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持有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如果一律规定持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则公众在任何情况下使用软件都必须首先确保其使用的软件是合法,这对公众的要求太严,不符合正常的交易实践。
为了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以及保护公共利益,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于善意持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其知道其持有的软件是侵权复制品以后,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依据指引: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发布)
第三十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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