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根据《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所有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都应当根据情况,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对于任何民事侵权行为,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一旦被法院或者有关机关认定构成侵权行为,就应当立即停止侵权,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也不例外。
2.消除影响。这是恢复著作权人的名誉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对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署名权的行为,这种措施是非常必要的。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对权利人所造成的影响的范围相一致。
3.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则主要是从精神上惩戒侵权人而适用的措施。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往往是结合在一起实施。
4.赔偿损失。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除了停止侵权以外,对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由于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无法象有形财产那样计算损失赔偿额。因此,《软件保护条例》第25条专门规定了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5.民事制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包括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对《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除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即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同的侵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往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叔: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劳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瀑收、销毁像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2<中华人民共和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 国务院令发布)
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lO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lO月12日发布)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九条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除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同的侵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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