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为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不视为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狭义上是指《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规定的情况,广义上还包括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对软件的合理使用。本处是从狭义上讲的。
根据《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这一规定简称为“思想——表达同一性”原则。
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因此,如果某一思想仅有一种或者极有限的几种表达形式,则他人在表达同一思想时可以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表达形式。同样,对于软件,如果用于执行同一功能的程序代码仅有一种含或者极少数方法,则他人为了实现同样的功能使用类似的程序代码,不视为对现有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在实践中,如果被告以思想表达同一性原则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表达方式有限。否则,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指引: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发布)
第二十九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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