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以下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只需承担民事责任:(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这是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的行为。(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这是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署名权的行为。(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这是侵犯合作开发者的发表权和署名权的行为。(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这是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的行为。(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这分别是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翻译权的行为。(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显然,前述侵权行为主要是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行为,与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的侵权行为相比,对软件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几乎没有直接损害,所以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这些侵权行为仅需要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依据指引: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发布)
第二十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毒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一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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