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应当履行的义务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软件著作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当事人有权自行决定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包括外国人。但是,对于软件,由于软件中含有一定技术,因此,如果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软件许可或者转让给外国人,就视为属于技术出口。
根据《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对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才能出E:I,对于禁止和限制出口以外的其他技术,允许自由出口,但应当向商务部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软件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El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所以,如果软件涉及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将其著作权许可或者转让给外国人;软件涉及限制出口的技术的,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应当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其他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判断某一软件是否属于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范围,以商务部公布的目录为准。
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即商务部)提出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1)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3)技术资料出口清单;(4)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述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对属于自由出口的软件,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软件,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软件,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1)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述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软件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经许可或者登记的软件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指引: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发布)
第二十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 国务院令发布)
第五条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十三条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第三十四条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六条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11t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四十条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议第四十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出口管理职责中,对国家秘密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出口管制技术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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