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简称软件许可合同,是指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的合同。;
《软件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第19条规定,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除专有许可外,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可以是非书面形式。例如,在实践中,许多软件都是由软件著作权人事先拟订格式合同,由软件购买者在安装软件的时候按照要求表示接受标准合同条款后才能安装和使用。这种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著作权许可使用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软件著作权人未在合同中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专用使用权是指只有被许可人才能行使的使用权。专有许可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地域范围是指被许可人享有权利的地域范围,可以是我国境内,也可是我国境内某些省区,还可以是若干国家或者地区。期间是指被许可人享有使用权的期间。期间是判断著作权合同是许可使用合同还是转让合同的主要标志之一。如果期间为整个著作权的有效期,而且是专有使用,则实际上是转让合同。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如合同的解除、纠纷解决办法、管辖法院等等。
对于当事人约定专有使甩的,就该合同中约定的权利而言,.专用使用权人的地位类似于著作权人。因此,如果他人未经专有使用权人的许可而以同样方式使用软件,专有使用权人有权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也是可以许可行使的。这主要是因为软件的功能性、实用性特征决定了软件著作权人放弃软件的发表权、署名权并不会对其产生实质性影响。
我国合同法中没有专门涉及著作权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因此,对于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许可合同,一旦发生争议,主要以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为解决依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合同法根本不适用于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转让合同。对于合同成立与否、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合同法的一般性问题,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中没有规定的,都应当适用合同法。依据指引: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z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发布)
第十八条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条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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