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的合理使用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一般情况下,任何人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著作权法又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这种制度被称为合理使用。软件作为作品的一种,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限制。
与其他作品相比,软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功能性,即人们购买和使用软件的目的不是为了从中获得知识、思想或者艺术上的享受,而是利用软件实现某种实用功能。因此,对于软件这种特殊作品,软件保护条例还另行规定了软件的功能性合理使用,即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合理使用不包括以“复制”的方式使用。此外,这种合理使用仅限于对合法软件的使用,对于非法复制的软件,则不存在合理使用之说,非法复制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指引: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发布)第十七条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舍的设计思想币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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