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证据力的认证
环猎调查网讯:在审判实践中,对物证证据力的认证主要把握以下几点1.审查认定物证是否真实可靠,即该种物证是否具有客观性。需要注意的是:(1)要查明为待证事实所要求的物证的本质特征或内在属性在认证时是否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以及是否达到了足以影响其证据力的程度。(2)要查明认定物证是否为原物。一般而言,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诉讼上如采用的是复制品或替代品,将影响到对物证证据力的认定。(3)要确认物证是否经过伪造。伪造的物证除了影响物证的证据能力外,同时将导致该物证在客观属性上丧失证据力。2.审查认定物证本身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凡是某一物证以其存在的证明价值来体现对案件事实的发现产生有效影响,便可认为是具有关联性的物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物证对案件的影响可分为直接的方式和间接的方式。凡物证以其存在足以影响发现案件事实的重要部分或其中一部分的,是具有直接的关联性;而凡是物证以其存在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或构成发现案件事实的线索的,则为具有间接的关联性。在间接方式下,物证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相互印证,才可以达到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千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五十三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 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4年3月21日)
第四十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如果原件不便取得时,也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或者保存时。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提供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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