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的认证
环猎调查网讯:物证的认证,是法官依法定程序,对诉讼中有关物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据力加以审查和确认的过程。物证属于“哑巴证据”,以其外部特征及存在状态等来体现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一般不能直接通过其本身来证明其证据力。所以对其认证需要借助特定的手段或方式,’在刑事诉讼中审查的手段主要是辨认、鉴定、检视以及侦查实验等。另一方面对物证的审查判断必须与相应的言词证据结合起来,对物证的相关性和证明力作出切合实际的判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物证的证明力具有片断性,物证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往往是案件的一个侧面、一个片断或一个环节。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自)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隶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耘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4年3月21日)
第四十二条 对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年幼的人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可以作证。但询问方式必须符合年幼的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六条证据必须经过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公开审理案件中,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阴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或者决定转入不公开审理。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一百五十条 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弄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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