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证据能力的认证
环猎调查网讯:书证的证据能力,是指为载明、表述书证的有关内容的需要,法律上允许根据有关书证的性质,由特定的制作人按照特定的程序、步骤和方式加以制作而形成的形式意义上的效力。对书证证据能力的认证主要涉及对书证在制作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审查。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把握以下几点:(1)注意查明书证的制作人,确认该制作人是否具有制作该种书证的资格。如果书证载明的制作人并未制作该书证,则该种书证将失去其证明能力。同时要注意是否存在暴力、、威胁、利诱、欺骗的情形。(2)审查书证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制作书证的手续是否完备等。(3)审查制作书证时的程序是否合法,如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两人。最后注意审查书证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一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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