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的认证
环猎调查网讯:书证的认证,是指对书证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和书证本身是否具有可采性,以及该种证据证明力大小与强弱的分析、认识与确认的过程。书证的认证分为证据能力上的认证与证据力上的认证。无论是当事人提交还是案外人提供,抑或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的书证材料,只有经过审查与判断,确定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才能最终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和形成判决的基础。此外,根据书证的来源不同,书证分为原始.书证与传来书证,前者在立法上或司法上称为原件,后者在立法或司法上称为副本、复制件。需要特别注意二者在认证时的区别。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书证原件具有最佳或优先的证据效力。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在特定情形下,书证副本或复制件才具有可采性。同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如果证据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又没有其它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五十三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五十条 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4年3月21日)
第四十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如果原件不便取得时,也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或者保存时,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提供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
第四十六条 证据必须经过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公开审理案件中,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阴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或者决定转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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