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的对象
环猎调查网讯:认证对象是涉及认证主体实施的认证行为所针对的客观事项。在实践中应把握以下要点:认证对象涉及证据的三大要素。 (1)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此所谓“查证属实”就属于对证据的认定。所以,法官所认证的应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且这些事物又能够在人们的主观上被能动地感知。(2)关联性实际上是由某一证据所决定的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产生某种内在倾向性的感知状态。法官对证据的认证,即对有关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的判断,是对其进行的 证明价值评估。认证涉及对证据关联性的判断。(3)我国诉讼证据制度把合法性作为被采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所以认证过程中也涉及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总之,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证据的认证内容,涉及两个方面:其一是证据能力,即证据得以被采用而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被法律所容许为诉讼证据的资格。一般认为,我国在立法上关于证据能力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认证时要注意:提供证据的主体要求合法;证据的内容要求合法;证据的形式要求合法;收集、取得证据的程序要求合法。其二是证据力(或称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在证明与待证事实上而体现的其证明价值大小与强弱的状态。证据的证明力主要体现在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上,在诉讼中对证据力的认定,实质上就是对某一证据本身是否具有的客观性以及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的确认。法官在审判中对证据的认证,实质上是对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的认定,是对证据价值的评估与判定。因此。可以说,法官对证据能力的认证属于对证据所进行的形式要件的认定,而对证据力的认证属于对证据所进行的实质要件的认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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