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法
环猎调查网讯: 质证法是指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互相询问、反驳和辩论的方法。对此,《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述规定是质证作为审查判断证据方法的法律依据。
在对质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分别询问或者讯问当事人、被告人或者证人。双方当事人或者两人以上的证人对同一事实的举证或者陈述存在矛盾是组织对质的条件。对质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与证人、证人与证人相互之间进行。对执法机关来说,质证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方法和必经程序。对当事人来说,质证是法定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的定案证据,当事人有权要求质证,执法机关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充分质证的条件。质证是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着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五十八条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向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第一百五十条 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三百三十八条 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向证人发问。公诉人应当首先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连贯陈述。证人连贯陈述后,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发问。
证人不能连贯陈述的,公诉人也可以直接发问。
对证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
发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形式,提问应当简洁、清楚。
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发问后,公诉人可以根据证人回答的情况,经审判长许可,再次对证人发问。
询问鉴定人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