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环猎调查网讯: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与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部分重叠。从现行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审查判断证据通常采用的方法是:
1.甄别法。甄别是对证据逐一进行个别审查的方法。着眼于证据个体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这种方法要求司法人员依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二般规律和常识去辨别证据的资格,辨别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2.同一认定法。同一认定法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或者寻找其共同点和差异点的,据此作出认定结论的方法。使用同一认定法以证据之间必须具有可比性为前提。
3.比较印证法。比较印证法是指将若干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进行考察,确定它们之间是否相互呼应、协调一致的方法。比较印证法与同一认定法相比,前者不要求证明客体的同一性和证明客体特征的稳定性,因此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4.辨认法。辨认是指司法人员组织安排有关人员对有关的物品、人身和场所进行识别的一种专门活动。为了查明某一个人是否与案件有关或者有关的物品是否属于某一个所有,或者某一个场所是否是案件现场,就需要采取辨认措施。辨认广泛应用于各类案件中,但在刑事侦察中运用得最为经常。
5.实验法。实验法是指侦查机关采取的侦查试验措施。为了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声音或看清某种事物,在特定条件下能否发生某种现象或完成某种行为,或者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何种工具可能留下或不留下痕迹,留有什么样的痕迹等,可以采取侦查试验。
6.质证法。质证法是指司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互相询问、反驳和辩论的方法。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④《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
三、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据
5.视听资料证据的审查和采信
对接受和调取的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审查视听资料证据,必须坚持全面、细致、协调、科学原则。对接受和调取的视听资料要认真审查来源是否清楚;获取时间和过程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获取人是否具备获取视听资料的条件和技术,获取该视听资料的动机、目的;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连贯,有无剪辑。所反映的犯罪事实与背景是否一致,口形与声音是否同步;视听资料所反映的内容与其他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是否协调一致,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是否存在矛盾。对通过审查尚不能判定真伪的视听资料,要及时聘请有关视听技术专家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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