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审查判断的步骤
环猎调查网讯:从司法实践来看,审查判断证据应当经过的步骤包括:
1.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必须目标明确,有的放矢,而案件事实正是审查
判断证据的目标或者客体所在。案件事实由法律事先作明确规定,是适用特定的法律条文必需的基本事实要件。
2.确立查明案件事实的标准。在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根据法律规定明确查明相应案件事实的标准。换句话说,司法人员对法定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哪一种程度为止。为此,司法人员不仅要确定案件事实的类别,而且要确定认定结论是初步的还是最终的。
3.明确为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在根据法律规定明确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标准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为了查明和认定这些案件事实,需要哪些证据。一般来说,每一个事实要件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根据法定证明标准,可以初步估算需要证据的情况。
4.审查判断现有的证据和证据材料。即司法人员对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在此阶段,司法人员应当着眼于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和证据,充分了解本案的具体情况,包括现有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现有证据能够或者初步证明的案件事实,然后以此为基础,将现有的证据和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与法定的案件事实相比较,确定有哪些案件事实没有查明或者需要进一步查明,为此还需要哪些证据。
5.进行全案综合审查判断。进行全案综合审查判断是指将法律规定、本案全部案件事实和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全面地分析研究,从而作出总体的最终的认定结论。为了搞好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司法人员应当对本案所有的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查明它们之间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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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④《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9年12月13日)
三、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定案处理
(一)对流窜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公安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应做到证据充分、确凿。在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审判以及律师辩护过程中,均应考虑到流窜犯罪分子易地作案,查证十分困难的实际情况,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应及时批捕、起诉、审判。对抓获的案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的,可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应一案处理。如果有的同案犯在短期内不能追捕归案的.可以已抓获的案犯就已查清的犯罪事实依法处理,不能久托不决。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2001年12月26日)
第十九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进行陈述。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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