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材料来源的审查
环猎调查网讯:证据的来源是指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什么人收集或者提供的,搜集的方法是否科学,在形成和收集过程中是否由于主客观因素而影响其客观真实性等。任何一种证据都有一定的来源和形成条件,而来源是否确实可靠,形成过程中是否有影响其真实可靠的因素,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或单位的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所提供的证据,办案人员通过勘验检查、讯问、询问、搜查、鉴定等工作获取的证据,都属于法定的证据来源。如果证据的来源不清,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只能作为侦查案件的参考。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正确判断证据的来源,有利于确定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任何证据材料的形成都有各自的条件,受着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审查判断证据就要审查证据材料的形成条件。一是审查证据形成客观条件,主要是针对实物证据而言,例如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及痕迹的审查判断,就要审查证据形成时的时间,地点、气温、风向、距离和位置等外部自然条件,据此可以分析证据的可靠性;二是要分析证据形成的主观条件,主要是针对言词证据而言,既包括有关人员形成言词证据时的目的、动机与案件的关系,也包括他们感知事物时的客观条件,是否有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形成这些证据的条件都影响到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例如有的证人受到犯罪分子亲属的威胁或者利诱,有意作伪证;有的被害人因为记忆力不强而不能如实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重罪,故意交代一些虚构的轻罪行为来扰乱侦查视线等。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一百五十条 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4年3月21日)
第四十二条 对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壹或者鉴定。
年幼的人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可以作证。但询问方式必须符合年幼的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⑤《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8月26日)
第十条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
四、侦查活动的监督
(三)对违法取证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监督中,要注意对侦查机关通过违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的审查,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取证,对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的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违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取证据。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对于以违法的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经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但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违法取证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时于在侦查活动中违法取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⑦《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1年8月16日)
二、公安机关在作出是否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前,应当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但需要继续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重大案件讨论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员参加。参加的检察人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应当对侦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1996年6月26日)
二、对于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查证核实或者送交侦查机关查证核实,以在定案时查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