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卷排除规则
环猎调查网讯:行政案卷排除规则也被称为“案卷排他性原则”。依据该规则,行政机关只能依据行政案卷材料而不能依据案卷材料以外的任何证据实施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其具体要求是:(1)所有证据必须经过利害关系当事人知晓和辩论,不能以未经过利害关系当事人检验、解释或批驳过的案卷之外的秘密证据或材料为依据实施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案卷材料包括行政机关实施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全部法律文件和材料,这表明,行政案卷材料的内容极其广泛。需要说明的是,该规则不仅适用于行政程序中,也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中,具体表现为,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只审理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提出或保留的问题。至于当事人未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的问题,也不可在行政诉讼中提出来。我国并未明文规定行政案卷排除规则,但其实质要求却在现行法律中有所体现,如关于被告举证责任的规定、关于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等。可以说,我国基本认可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提交行政案卷的做法,但有关适用范围等内容尚不明确。对此,可考虑从如下方面予以界定:(1)该规则应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程序,如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等。(2)该规则既限制行政诉讼被告,又限制行政诉讼原告,即该规则在约束行政机关的同时也应约束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行政案卷排除规则,可督促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调查收集充分证据以增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确保行政程序公开、民主,最终可推动依法行政,故法官在行政审判中应正确适用该规则。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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