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证据排除
环猎调查网讯:由于行政诉讼主要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基本任务是对行政程序证据进行复查,故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应尊重行政程序证据规则。所以,.那些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应被排除,具体体现为:(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未经法庭准许而自行收集的证据,违反了行政程序中的“先取证、后裁决”原则,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前应该调查取证,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后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成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依据。因此,这里的证据应予排除。(2)被告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而获取的、并以其作为事实依据的证据,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因此,这里的证据也应排除。(3)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如前所述,行政诉讼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自然也不会成为合法性审查的事实依据,因此,这里的证据同样应该排除。(4)上述证据只是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却可成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据,这与其它的行政诉讼证据排除规则略微有所不同。- 通过对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证据的排除,可以推动行政程序的规范化,促使依法行政,对行政诉讼也具有积极意义。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应依据该规则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事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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