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的概括排除
环猎调查网讯:“非法证据的概括排除”与上述“定案证据的排除”中的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内容之间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两者可相互补充适用。依据非法证据的概括排除规则,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此规则,应从如下方面理解:(1)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如行政机关通过非法拘禁方式获得的证人证言等;或者“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证人证言,最为常见的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之一。该证据即为非法证据。(2)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不包括?未经当事人同意,这体现了对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的尊重。由此,未经当事人同意获取的证据,除非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并不当然属于非法证据之列。(3)非法证据应被排除的原因在于它违反了行政程序中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如果非法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被采纳,则会鼓励行政机关采取违法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取证据,从而违反了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原则。同时,它也违反了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如果非法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被采纳,则鼓励民众为赢得诉讼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 将非法证据限于“采取法律禁止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既兼顾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又顾及到行政诉讼证据的复杂性。法官进行行政审判,应将该规则与“定案证据的排除”中的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内容结合起来适用。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商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圆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五十八条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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