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推定
环猎调查网讯:推定是根据已知事实推断出未知事实的一种证明方法,可以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进行,也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由法官按其经验进行。行政诉讼中的推定则包括如下情形:(1)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这属于“法律上的推定”。此类推定中,只要案件事实满足法律规定的推定条件,法院就应依法适用,无需自由心证。(2)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这属于“事实上的推定”。此处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是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或法律生活中所体验、所感知的事实,是“事实上的推定”的依据之一。不过,对于“事实上的推定”而言,法院并非必须适用,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这也是它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区别之处。(3)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同的推定内容:在行政处罚中,处罚决定生效之前,推定受行政处罚的公民没有违法;在行政许可中,许可决定生效之前,推定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的许可条件;在行政赔偿中,公民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遭受侵害的事实且该事实由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造成时,推定行政机关对公民遭受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4)因推定而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上述推定,这就意味着,推定规则的适用并不具有绝对性。(5)无论是否适用推定,法院均应说明理由,并记载入卷,这是对推定提出的程序性要求。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应依据推定的一般规则,针对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推定,不可随意而为,否则其证明效力会被大大削弱。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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