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司法认知的一般程序规则
环猎调查网讯: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司法认知时应遵循如下程序规则:(1)在司法认知之前,法院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具体方式包括听取当事人陈述、询问证人和专家、查阅书籍等。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进行司法认知前,应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尽管法院在此进行的调查和得出的结论不会受到限制,但它不可以司法认知为由而变相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质辩权。(2)法院进行司法认知时应允许当事人反驳。为了保证司法认知的正确性,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和质辩权,法院进行司法认知时应向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3)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对特定事项进行司法认知。对于自然规律及定理、宪法、法律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家机关公报的事项及法院终审裁判认定的事实等,法院可依职权自行认知。而对于法院在职务上已知的事实、仲裁机关生效裁决书中确认的事实、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等,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决定是否进行司法认知,并将理由告知当事人。(4)法院进行司法认知时,应该作出口头或书面裁定。裁定中需说明司法认知的事实、理由和效果,并告知当事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同时给他们提供反驳的机会。而当事人进行反驳时,应当提出初步的证据证明。(5)虽然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对司法认知范围内的有关事项进行官方认知,但这种认知对法院没有拘束力。
行政审判实践中,法院应依据以上程序规则对司法认知范围内的事项予以认定,以维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增强法院裁判的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