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认证的特殊规则
环猎调查网讯:行政诉讼的认证过程中,还应遵循如下特殊规则:(1)对维持判决和撤销判决证据的认证。应明确界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明确界定判决的定案证据而不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的限制,应比较判决的定案证据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定案证据,当这两者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时,法院应作出维持判决;当这两者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一致时,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2)对变更判决证据的认证。该类判决针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作出,要求法院以自己的新的判断改变行政机关的判断,而不是追求自身判断与行政机关判断的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应全面调查案件事实,重新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部分,且法院调查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范围、方式不受当事人举证和请求的限制。(3)对履行判决证据的认证。在该类判决中,法院需对被告应履行的法定职责的具体内容和必要程序作出明确认定,故调查收集和认证证据时可不受当事人举证范围的限制。这就说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对有关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认定。而且,履行判决中应说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和理由、具体内容、时间和方式等。若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认定的法定职责,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当事人因此而受损,有权请求行政机关赔偿。
在行政诉讼的认证过程中,不仅应遵守一般规则,而且应遵守特殊规则,不可偏废其中任何一方,这样,行政诉讼认证方可全面、客观、公正。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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