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例外
环猎调查网讯: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和接受质证,是鉴定人应履行的诉讼义务。但鉴定人确实有法定事由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鉴定人不能出庭作证须提出正当事由。由于鉴定人不能出庭接受询问与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具有相同的性质,据此,鉴定人不出庭的事由应参照证人无法出庭的几种正当事由。分别为: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的;鉴定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鉴定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鉴定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因很多鉴定人出于种种原因不愿出庭接受质询,所以有的法院规定,鉴定单位作出初步结论后,交由双方当事人各一份,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由鉴定单位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整或作出说明,然后形成最后的鉴定结论,鉴定人不再出庭接受质证。有的法院认为,由于人民法院对鉴定单位存在事先蓝督和审查,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的资质、能力、信誉已经先行审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已经行使,因此,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是可以的。但如上所述,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正确地认定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对鉴定仍要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而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询向和质证,是对鉴定结论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的重要手段。如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询问,显然不利于对鉴定结论可靠性的认定。为此,这种实践中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依照现行规定是应当予以纠正的。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四十一条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11月16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
(二)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
(四)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_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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