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
环猎调查网讯: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定所进行的判断,为了确认鉴定结论的可信度,有必要给对方当事人质证的机会,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则法庭应当准许。当然与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一样,这里也有例外,如果鉴定人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也可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由于法律对鉴定人资格有特定要求,没有鉴定资格者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因此,对于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法庭首先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鉴定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要件,即必须具备相关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由于鉴定结论体现的是个人的判断,容易受到利害关系的左右,因此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鉴定人与案件的当事人和案件之间不能存在利害关系,如果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或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鉴定人就应当回避,否则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明力。对这些情况,法庭亦应予以核实。另外,法庭对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一是要告知鉴定人有如实说明鉴定情况的法律义务。二是要告知故意做虚假说明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伪造证据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者拘留与证人出庭作证一样。人民法院履行上述告知义务,目的在于促使鉴定人严肃对待自己的诉讼义务,保障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 日)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疆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鉴定人不能出庭的正当事由,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法庭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并告知鉴定人如实说明鉴定情况的法律义务和故意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
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11月16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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