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实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 李俊峰
“私人实施法律”是指私人依法开展的监督、追诉、裁判和制裁违法行为的活动。古今中外的法制实践表明,私人实施法律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政治经济学从解决“政府失败”问题的需求、法律经济学从法律实施的成本收益分析、英美法学研究从“私人总检察长”理论的角度,均对私人实施法律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提供了学理支撑。
“私人实施反垄断法”是指私人依据反垄断法律规范开展的监督、追诉、裁判和制裁违法行为的活动。就与公共实施的比较优势而言,私人具有实施反垄断法的高度积极性,不受公共财政预算对法律实施活动的约束,对垄断行为人的威慑力较强,有助于防范反垄断专司机构的“执法失败”问题,并且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与反垄断法实施相适应的“竞争文化”。因而,私人实施反垄断法应当受到激励。制度性激励主要体现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罚款分享”制度,减轻私人诉讼费用负担的制度安排等;就私人实施的弊害而言,私人有可能“策略性”运用反垄断法,提起缺乏事实依据的滥诉,抵制正常的市场竞争,干扰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过度占用司法资源等。
因此,对私人实施反垄断法尚须采取相应制约措施,主要包括提高举证证明的标准,限制私人反垄断诉讼的原告资格,由公共机构直接实施,任何企业、中介或个人不得介入。
反垄断法; 私人实施; 公共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