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间,江西经济迅猛发展,客观地说,江西所面临的经济犯罪形势也是不容乐观。江西省公安经侦系统成功侦破了多起重特大各类经济犯罪案件,有效维护了江西经济建设的健康、有序,仅2008年上半年就侦破了705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82名。警方从10年间已侦破的案件中选取4起较典型的重特大经济诈骗犯罪案例,揭开犯罪分子常用的一些伎俩,并为相关部门提出管理建议,为企业和百姓敲响警钟,谨防上当受骗。
经侦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并追回赃款(资料图)
【案例一】高额回报为饵非法集资1304万元
2004年12月14日,某贸易(九江)有限公司董事长屈某向九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居住在九江梅绽坡的李恒兵自2003年1月至今,以和“江西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九江经销处”做钢材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陆续从他处借款达人民币1070万元。2004年12月1日,李恒兵与屈某签订了一份总的借款协议,2004年12月3日屈某与李恒兵失去联系。
随后,陶某、李某、刘某、熊某也向警方报案,李恒兵以同样的方式从他们手上借款达人民币234万元。
接到报案后,民警迅速进行调查走访。民警发现,嫌疑人李恒兵于1998年8月21日出资48万元,成立九江市丰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泽公司),其同学刘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公司的一切事务均由李恒兵负责。由于李恒兵经营管理不善,经常挪用公司货款,公司长期处于负债状态。随后,李恒兵开始以支付高息为条件向外借款来维持公司正常运转,由此产生了巨额债务。
2004年12月3日,李恒兵无力偿还高额借款逃匿。
2005年1月19日,李恒兵在南昌市某酒店落网。
2005年12月26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李恒兵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
【点评】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稳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
犯罪手段包括:编造虚假高科技项目,做虚假宣传,用高额回报为诱饵骗钱,到期还不上本息再转股;采取投资联营的名目,产权转让后再返租,或用互联网为平台,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诱骗投资、传销;为逃避打击使用假身份证,在甲地成立公司,在乙地寻找代理实施集资,获取巨额资金后潜逃。
【提示】
骗子利用人们爱占便宜的心理进行犯罪。面对突如其来的高额利息投资圈套,群众要提高警惕,识破其欺骗伎俩,发现犯罪线索及时举报。大家要知道,参与非法高息集资、高息存款和购买非法债券,都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二】虚假注册公司诈骗贷款3600万元
2006年6月15日,抚州市凯坤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过少坤,因犯有贷款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至此,建国以来抚州市最大的贷款诈骗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时间回到4年前的10月22日。
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向抚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过少坤冒用张海生等30人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办理了30笔汽车消费贷款,贷款金额合计720万元。银行多次催收,他拒不偿还,有贷款诈骗嫌疑。
接到报案后,抚州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立案调查,并向上级公安机关逐步汇报,公安部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
民警经过2个多月的调查发现,2002年9月12日至2003年12月17日期间,嫌疑人过少坤以使用伪造的汽车资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首付款收据、购销合同等虚假手段,在未发生真实汽车交易的情况下,分别冒用孔凡贵、张海生、冯宝祥等61人的名义,先后与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分行签订了156笔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共骗取贷款3656.4万元。而且,过少坤2002年6月6日使用伪造的3份银行现金交款单和一份银行询证函,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单据,虚报注册资本120万元。
2005年1月30日,犯罪嫌疑人过少坤在深圳被捕。据民警介绍,审讯嫌疑人过少坤的讯问笔录就长达80多页。
【点评】
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取得银行贷款,总是编造虚假的理由进行诈骗,其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经常使用注册成立虚假公司、伪造动产、不动产等证明文件、编造虚假投资项目、虚假贸易甚至伪造银行单据、国家公文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造成银行巨额损失。当然,也不排除银行工作人员失职、疏忽,没有认真审查核实相关贷款材料而轻易放贷的可能。
【提示】
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过程中,要逐一认真审查核实相关申请材料,特别是对有关证明文件要到发证机关进行核查,到实地找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杜绝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造成银行贷款风险和损失。
【案例三】两男子克隆银行卡刷走8万元
2007年7月27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江西首例信用卡诈骗案。吴建辉、熊声起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7万元。
2007年1月9日23时许,几名群众向110报警称,有两名男子在萍乡市建行朝阳路分理处ATM机上取款及转账停留时间较长,形迹非常可疑。萍乡市公安局特警巡警支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嫌疑人吴建辉、熊声起带回公安机关,并从他们身上缴获了一批作案工具。
当年2月11日,特警巡警支队将案件移送经侦支队立案侦查。
民警告诉记者,2006年12月中旬至12月底,犯罪嫌疑人吴建辉、熊声起伙同“熊哥”、“冯林”、“小林”,从南昌出发,途经九江、湖北黄冈、湖南益阳、常德等地,在银行ATM机上以安装微型摄像机和读卡器非法盗取持卡人的信息和密码,然后制作“克隆卡”盗取持卡人账上的钱。
2007年1月2日至2007年1月9日,犯罪嫌疑人吴建辉、熊声起等人从南昌经宜春窜入萍乡,利用已经盗取的客户信息制造“克隆卡”,在建行萍乡市分行朝阳路分理处、北桥分理处的ATM机上盗取了持卡人现金8万多元。
民警说,当时在南昌、宜春、吉安、景德镇、上饶等地也相继发生了类似案件。此类案件科技含量高,且犯罪分子利用普通老百姓对ATM机过度信任、无任何防范意识的弱点,使得所安装的探头、读卡器不易发现,以致犯罪分子疯狂作案。嫌疑人都是利用晚间作案,打时间差,因为银行规定普通信用卡每天最多只能取现5000元,那么过了晚上12点,就是第二天,又可以取5000元。
【点评】
随着信用卡产业的迅猛发展,信用卡诈骗案件在近年来较为多发,犯罪嫌疑人窃取持卡人信息,克隆信用卡进行诈骗是比较典型的犯罪手段。他们的作案手法是在自助银行门禁和ATM机上加装读卡器和微型摄像头,取得持卡人信用卡磁条信息和密码,通过电脑程序进行复制,克隆出磁条信息相同的假信用卡,再到异地进行消费或取款,给持卡人造成损失。
【提示】
广大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应保持一定的警惕,信用卡不能脱离自己的视线,个人资料和信息不要泄露给其他人,特别是在自助银行和ATM机上使用时,要注意观察是否存在异常,一旦发现问题,要与信用卡发卡银行客服中心取得联系,不能轻信ATM机上所张贴的告示。
【案例四】伪造合同、票据诈骗246万元
2005年8月30日,景德镇市焦化煤气总厂向昌江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该厂自1995年4月与九江市科能工业公司老板张星明签订一份购销钢材等物资合同,对方在陆续收到该厂价值246万元的货物后,至今未付货款。1998年4月,张星明以承诺支付商业承兑汇票出票金额的20%酬劳的形式,通过非法交易,获得一份虚假的“常州市达发贸易有限公司”的空白商业承兑汇票,由张星明填写成498万元的虚假商业承兑汇票,以“还前款找余额”为由欲蒙骗焦化煤气总厂250余万元现金,被该厂识破,后该公司人走楼空。
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即进行调查,同时赴九江市、广东珠海市等地工商部门查询该公司有关登记注册资料。经调查发现,1992年6月,嫌疑人张星明使用伪造的珠海经济特区科能工业公司的公章及编造的珠海经济特区科能工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出具虚假的相关资料骗取九江市工商局及相关部门的信任,在1992年7月24日注册成立了“九江市科能工业公司”。张星明为法定代表人。
2006年1月3日,犯罪嫌疑人张星明在九江被景德镇警方抓获。
2007年8月16日,景德镇市人民中级法院审理张星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反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点评】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企业间的商业往来频繁,因商业诚信缺失、引发经济类犯罪的行为普遍存在。本案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先履行部分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并出具虚假的商业承兑汇票和虚构虚假债权关系,骗取对方当事人价值246万元的货物。本案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犯罪表现形式。
【提示】
公司、企业在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核实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考察对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在收到金融票据时,要及时与出票单位核实,了解实际情况,避免造成损失。
文/龚璐璐、记者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