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缉捕对象心理的分析
中国环猎调查网讯:经过现场勘查,获得了一些证据,如果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而且符合拘留的条件或已经达到逮捕的要求,就需要缉捕犯罪嫌疑人。所以,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缉捕是现查勘查的逻辑发展。而且也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时(缉捕与羁押是保证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的最严厉强制措施),后续的侦查甚至整个诉讼活动才能进行下去。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拘留与逮捕在刑诉法的第六章强制措施中规定;通缉则在刑诉法的第二编第二章的侦查中规定。而学理上认为侦查是一种强制措施或专门的调查活动,即将强制措施作为侦查的内容予以对待。其实,通缉也是对符合拘留条件或逮捕要求的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的,在本质是一样的。为了表述方便,在此将拘留、缉捕与通缉的内容都包括在缉捕一词之中。对缉捕对象心理的分析
要想缉捕有效成功,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有所了解。犯罪嫌疑人潜逃心理的出现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心理变化是强烈的,这种变化可以从认知与动机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在故意犯罪中,作为主观的心理即“希望”明显具有目的性;间接故意也是为了追求某个目的(非刑法意义的犯罪目的)而出现了“放任心理”。所以,故意犯罪中都存在着心理学意义上的“目标”①。犯罪结果的出现符合了犯罪嫌疑人的需要或是犯罪嫌疑人意料之中的事,至少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结果的出现并没有心理上的不情愿。过失犯罪是犯罪中的小部分,犯罪结果的出现对过失犯罪人来说是不情愿的(情意因素)或意料之外的(认知因素)。
先对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心理进行分析,从认知角度上看:在犯罪前,个体的注意内容既有关于犯罪成功的信息也有关于犯罪被发现的信息;既有对犯罪取得成功的联想也有对法律严惩的联想。在信息上存在犯罪成功与犯罪失败的双重内容,这对于个体的决策是相当困难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关于犯罪成功的信息更多进入自己的注意领域的时候,就会唤起更多犯罪成功的联想,以及激起更多对犯罪成功的憧憬与幻想的喜悦;同时对犯罪失败的信息的注意就会减少,法律惩罚的联想也趋于平淡。当两者对比悬殊时,个体就会作出实施犯罪的决定,并选择达到目标的方法,最后付之于实践。反之,就会放弃犯罪。当犯罪实施完毕,此时目标已经达到或无法达到了,这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了,所以关于犯罪成功的信息一下子在注意的视野中消失,犯罪时占有绝对优势的信息内容也随之失去对个体行为的影响了。这就是为什么有些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是不顾一切,表现出很“勇敢”的样子,而在犯罪后却显得很胆小的认知原因。因为,此时填充注意内容的是更多关于犯罪后被法律惩罚的信息及与之有关的联想,伴随被激起的情绪是焦虑、担忧、恐惧等消极情绪。从动机角度上分析:个体在犯罪前既有对目标的追求即趋于犯罪的动机,也有对法律惩罚的回避及可能产生放弃目标的动机即避免犯罪的动机,处于“趋避冲突”之中,而且此时的两者力量也相当。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个体的“趋”的动机力量不断增强,“趋避冲突”失衡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成为推动个体犯罪行为的内部动因;当“避”的动机力量增强,个体就会放弃犯罪。如果个体已经实施了犯罪,那么此时的目标已经实现或已经无法实现,个体的“趋”的动机立即消失了(至少迅速减少),此时避免法律惩罚的动机将占有绝对的优势,所以犯罪后将会出现强烈的对法律惩罚的恐惧情绪。由此可见,不管是从认知角度,还是从动机冲突角度,个体在犯罪前、犯罪时、犯罪后遵循着类似的变化规律。为了便于直观,用下图表示:
从上到下是个体犯罪行为的变化过程,包括犯罪前、犯罪时与犯罪后;曲线的左边表示注意的成功信息或趋于犯罪的动机,曲线右边是注意犯罪失败的信息或逃避犯罪的动机;曲线表示随时间变化的趋势。如图中的虚线,就可以表示犯罪后某一时刻的犯罪嫌疑人的认知与动机状况,曲线左边的虚线表示此时追求成功的动机量或注意成功的信息量(可能是记忆内容),曲线右边的虚线表示此时逃避犯罪的动机力量或注意失败的信息量。并且可以用左边的虚线长度除以右边的虚线长度的比率来表示综合的犯罪力量。显然,在犯罪时,比率达到最大。
即:综合犯罪力=趋于犯罪动机量或注意成功信息量/避免犯罪动机量或注意失败信息量
总之,犯罪嫌疑人的罪后心理反应是强烈的,表现为:第一,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的自我认识及对犯罪后果的强烈感受,将引起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结果以及犯罪结果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的估价,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重新衡量自己的犯罪行为同社会规范和伦理道德之间的对立关系。在这种背景下,犯罪嫌疑人容易产生罪感,致使自己的心理处于不安之中。第二,犯罪嫌疑人面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得不采取明确的态度,究竟是投案自首,还是潜逃隐匿;是嫁祸于人,还是顽固抵抗。所以,会处于冲突之中,冲突又会给人带来焦虑。第三,犯罪嫌疑人处于法律的威慑之下,担心自己犯下的罪行将被揭穿,会出现恐惧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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