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策略的心理学原理——态度改变
中国环猎调查网讯:建立在第一节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性分析与供述原因讨论的基础上,再来探讨讯问的具体策略与技术。在绪论中曾指出侦查心理学的应用原则应当遵循合法性和避免精神损害原则,作为原则自然应当贯彻到任何具体侦查的措施之中。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对讯问的策略的限制也不一样。其实任何策略都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一定的压力,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容许这一压力有不同的要求。英美国家分成两种情形,一是有罪的自白:以犯罪嫌疑人的“自愿”即“明知且理智”为标准,于是英美国家排除一切强制方法包括生理强制与心理强制,标准极为严格;二是犯罪嫌疑人放弃沉默而作有利于自己的陈述,那么讯问的策略只要不造成犯罪嫌疑人损害(排除非法)即可,比自愿要求低。大陆国家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对被告人使用非法折磨、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品、拷问、欺诈、或催眠方法、威胁、许诺以及使用损害被告人记忆力和理解力的方法所得到的陈述,即使被告人同意,也不可采用”,①我们可以将之概括为“避免损害与追求真实”为标准。于是,我们可以认为,美国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意愿,德国则注重供述的真实。所以,美国法院对于任意自白的审查非常严格,甚至排除通过心理强制获得的口供,其实这一高标准的要求与美国犯罪嫌疑人经自白就直接进入量刑阶段密不可分。我国仅仅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为证据之一来对待,即使是有罪的自白也要经过法院的审理才可定罪,所以对自愿与否的要求就没有那么严格,但从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禁止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来看,似乎与德国法律的规定更为接近,如果对立法意图进行推敲似乎又在鼓励侦查人员用合法的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所以,可以认为我国对讯问的规定兼具英美与大陆的折中意味。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讨论适合我国刑事诉讼的讯问策略。讯问策略的心理学原理——态度改变
讯问策略心理是讯问心理的一部分,讯问策略的使用目的是让不愿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让作虚假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作出如实供述,所以讯问策略的关键是要改变这些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因此,态度改变的原理也就成为讯问策略的原理了。人们经常通过说服来改变他人的态度,说服成了改变他人态度的最有效的方法。心理学家Hovland等人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在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了一个说服模型,该模型涵盖了所有与说服有关的因素。
在该模型中,外部刺激由说服者、说服信息和说服情境组成,其中说服者的影响力取决于他的专业程度、可靠性和他是否受欢迎。说服对象的特点包括其投入或承诺、是否对说服有免疫力及人格特征。在态度改变的作用过程中,被说服者首先要接受信息的内容,在接受信息的基础上发生情感转移,把对一个事物的情感转移到与该事物有关的其他事物之上。当接收的信息与原有的态度不一致时,便会产生心理上的紧张,一致性机制便开始起作用,一致性理论认为有许多种方式可以用来减轻这种紧张。有时候人们还采用反驳的方式对待说服信息,按照认知反应论的观点,人们在接收到来自他人的信息后,会产生一系列的主动思考,这些反应进而决定个体对信息的整体反应。’但态度的改变主要取决于这些信息所引发的反驳的数量及性质,如果这种反驳过程受到干扰,则产生说服作用。说服结果有两个:一是态度改变,二是对抗说服,包括贬低信息来源、故意扭曲说服信息和对信息加以拒绝掩盖。
侦查人员所追求的说服结果是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态度改变,那么按照这一模型在讯问过程中有哪些因素可促使犯罪嫌疑人态度改变呢?
第一,说服者的可信度与吸引力。在讯问过程中的说服者大多是侦查人员(也可请专家协助),侦查人员的言语是否被犯罪嫌疑人相信会影响犯罪人的态度改变,一般而言,侦查人员的可信程度取决子侦查人员业务水准与可靠性,所以当犯罪嫌疑人知觉到讯问自己的侦查人员是业务能手而且是一诺千金的人就可能产生更多的心理紧张与主动思考;至于侦查人员的吸引力主要是指侦查人员的形象及其人际沟通的可能性,因为讯问的前提毕竟是要让犯罪嫌疑人愿意开口与侦查人员说话才行。
第二,说服信息的因素。由于侦查人员的说服信息所倡导的态度与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往往差异很大,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很大的压力,这有利于态度改变,但是如果差异太大,犯罪嫌疑人会发现自己的态度不可能改变到消除这种差异的地步就会采取贬低信息拒绝改变,所以侦查人员应当合理把握自己的说服目标(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侦查人员的说服信息会唤起犯罪嫌疑人的恐惧感,已有研究表明在一定限度内的恐惧感增加会促使态度改变,但超过一定程度的恐惧感会诱发人的自我防御本能,可能导致拒绝态度改变;侦查人员呈现说服信息的方式也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态度改变,一般而言说服信息非常复杂时,通过不生动的媒介(如书面信息)传递信息效果较好,当信息简单的时候,以视觉方式呈现效果最好,听觉方式呈现次之,书面语方式呈现效果最差。研究还表明出现争论时双面说服的效果比单面说服好,而当犯罪嫌疑人最初就同意该信息时单面说服效果好。
第三,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心境与卷入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包括说服性、智力和自尊,Hovland指出可说服性人格的人很容易说服,而有些人则很难说服,称为不具备可说服性;智商只有在论点难的时候才起作用,智商高低一样可以被说服;自尊心低的人一般容易被说服。Janis和他的同事通过研究指出,心境好的人更容易接受他人的说服性观点,但这一点在讯问过程往往难以保证,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情绪状态往往比较低落,所以在讯问过程中如果侦查人员比较幽默或许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犯罪嫌疑人的卷入是一种动机状态,是指向与自我概念相联系的态度,Johnson和Eagly(1989)研究指出,卷入越深,态度改变越难。另外,还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个体差异,如犯罪嫌疑人如果对讯问产生了免疫力,积累了经验就会增加说服的难度,态度也难以改变。第四,情境因素。这方面的因素包括两个:一是预先警告,如果犯罪嫌疑人预先知晓将可能获得与自己的立场相矛盾的信息,态度就会难以改变,所以侦查人员应当在第一次讯问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将讯问提纲泄露,否则以后就更难了,因为第一次讯问以后律师就有权了解涉嫌罪名(参见我国刑事诉讼法96条规定),客观上会起到预先警告的作用,但Apsler指出当个体对问题了解很多时,预先警告就会引起抗拒,而当人们对该问题了解较少时,预先警告反而有助于态度改变。二是分散注意,分散注意力能减少抗拒,因而对改变态度有利。
其实,这些都是外部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如可信的说服者、有说服力的信息、以及充分的论据等,但Simons(1971)认为,说服的过程实际是一个说服者创造适当情境,以使他人愿意改变态度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自我起到主要的作用。所以,在讯问时应当注重犯罪嫌疑人的自我状况。值得注意的是,讯问策略的运用主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或虚假供述的情形,若犯罪嫌疑人能合作如实供述,那么就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讯问即可,因此可以认为讯问策略的基础是态度的说服,而一般讯问的基础则是案件事实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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